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砖公路518号28幢402室-2。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801弄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4幢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原案号:(2022)沪0104民初1289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2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