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45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砖公路518号28幢402室-2.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801弄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4幢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