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住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葛卫洲。
被执行人:泗阳东润针织厂,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葛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葛国柱,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泗阳县名洁布草洗涤厂,住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继国。
被执行人:吴继国,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超,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章苏南,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庄郁,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朱少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泗阳县:陈红军,机构代码:91321323668356605K
被执行人:葛卫洲,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43岁,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东润针织厂、葛国柱、泗阳县名洁布草洗涤厂、吴继国、刘超、章苏南、庄郁、朱少亮、陈红军、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卫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642265.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4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军名下所有的苏N×××××号车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19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花园××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泗阳东润针织厂名下所有的位于泗阳东润针织厂房1、厂房2(0025714、0025716),查封被执行人朱少亮名下所有的位于泗××路北二巷××房产,以上房产系轮侯查封,等待另案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323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