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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东润针织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住所地泗阳县
内。
法定代表人:葛卫洲
被执行人:泗阳东润针织厂,住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葛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葛国柱,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泗阳县名洁布草洗涤厂,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章苏南,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
被执行人:庄郁,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朱少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葛卫洲,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东润针织厂、葛国柱、泗阳县名洁布草洗涤厂、***、章苏南、庄郁、朱少亮、陈红军、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卫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42265.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
2.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居住。
4.2021年6月25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1242990.8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