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2244号
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6605K,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