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2240号
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660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宿迁市上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