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11财保91号
申请人: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富民组富民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鑫盛二手车交易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
法定代表人:褚元英,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鑫盛二手车交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为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30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9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鑫盛二手车交易中心名下的车牌为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