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执40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柳青,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0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31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