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21民初2681号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北街。
负责人:**1,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1,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该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女,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甘肃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园区纬六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民勤县奋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民东公路二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勤县旺亨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甘肃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县奋强商贸有限公司、**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博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