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路霸王商城八号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286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