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17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刘娇。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司勇。
第三人: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毛晓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洁
书 记 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