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文体中心13楼北侧一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滨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银湖广场4号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滨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