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4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宿迁东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城H10幢802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