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川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36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成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川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民主村铜锣井。
法定代表人:潘陆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川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215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兴成
书 记 员 刘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