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88号
申请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66281781。
法定代表人:夏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0823136C。
法定代表人:吴成鑫。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88,410.8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14003901452524386)及保函,提供保险金额1,688,410.86元,如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1,688,410.86元)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88,410.8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