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96364154R。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洪亮,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0823136C。
法定代表人:吴成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友,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公司”)、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熹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审 判 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甜 甜
书 记 员 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