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1715号
原告: 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J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78669585。
法定代表人:阚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昌胜,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达路6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613K。
法定代表人:杨进,经理。
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波
二○二○年 八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