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等与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8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拥军路7号。
负责人:韩金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1990年2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排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岩岩,男,1986年6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助理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达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冯永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平,北京市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东,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博特花园088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英,女,1972年8月8日出生,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0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服从一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保障部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毅
审 判 员  鲁 南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法官助理  温 迪
书 记 员  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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