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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市。 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63434元,负担申请费42834元。2022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青民初字第1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