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育成与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育成,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系大武口区鑫成钢模板租赁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两馆一中心西侧、民族路余经二街交叉口宏泰公寓四楼。
法定代表人:买占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吴忠市。
被执行人:XXX,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与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300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平名下×××”神行者”牌汽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长安”牌汽车,但均未实际控制。通过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40335元,执行费880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98838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