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1797号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罗杏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法定代表人:马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