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1797号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罗杏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法定代表人:马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盛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