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2民初3147号
申请人: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长青村农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3738784F。
法定代表人:张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苏淮高新区)李湾村委会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389304T。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
原告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瀚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格公司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限额22万元整。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单号:132081339007587266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灏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的银行账号10×××07,冻结限额22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 平
审 判 员  王 蒙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