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116号
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