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521号
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389304T,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平,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91504991X,住所地**市湖滨新区三台山大道与枫杨路交汇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彬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