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521号
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389304T,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平,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91504991X,住所地**市湖滨新区三台山大道与枫杨路交汇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彬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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