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4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嵩,该医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格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淮阴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被告***、被告金格公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阴区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7569.4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止实际给付之日,以147569.4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金格公司、淮阴区中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初,被告***以被告金格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淮阴区中医院签订承包合同,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劳务总价为17万元(不含税)。后又增加了工程内容,双方对增加工程内容进行了确认。原告己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所有工程,被告淮阴区中医院早己实际使用了原告完成的相关工程。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总计只支付了125000元,尚欠147569.44工程款未支付。被告金格公司与被告***系挂靠关系,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淮阴区中医院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该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格公司共同辩称,***受金格公司委派负责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工程施工,***将该工程中的水电消防全部分包给***,由中间人干家国引见介绍并参与全过程协调。在后期施工中,***多次以各种不当理由拒绝施工本工程招标安装工程量清单中的消防工程和弱电系统工程,并拒绝安装工程量清单给排水系统中的卫生洁具,***逼于无奈多次请中间人干家国出面调解未果。因淮阴区中医院要求的工期紧,***只能另找其他班组完成***承包分包范围内未完工程的施工内容。2020年10月19日,消防工程最终以23204元承包分包给干家楷。2020年10月20日,***将弱电系统以27401.1元承包分包给张洋生。后因***的施工不规范,导致其承包范围内的多处开关插座、管线等等达不到验收合格,电话通知其整改,其总是拖延时间一直未整改。***从老家请了5个专业水电安装工对***承包分包范围内进行整改了近一周时间,最终工程通过验收合格,***支付购买材料款及劳务工资共计11095元。在施工过程中,***为增加费用向***虚报项目,增加工程量,因当时工期紧张,***没有核对本工程招标安装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便签字,并注明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在工程结束后核对工程量时发现***存在欺骗行为,所签字增加工程量,在原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安装工程量清单均有此项内容,施工过程中甲方和设计单位无设计变更,更无工程增量。***在施工过程中按协议书已经支付当事人***125000元,按协议总价170000元,扣除当事人***承包范围内应该施工而未实际施工工作内容全部计65527元,实际已经超付20527元款项。根本就不存在欠***任何款项,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淮阴区中医院辩称,淮阴区中医院将工程承包给金格公司,淮阴区中医院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目前正在审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审计后9个月内付款审计价的80%,审计满一年支付至97%,余款质保金期满后无息付清。现在付款条件不成就,自认无需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淮阴区中医院将该院发热门诊整体工程发包给被告金格公司施工。金格公司委派***负责涉案工程施工,2020年7月份,***将该工程中的水电消防工程分包给***、魏贤松施工,并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范围为承包范围包含水电消防,该承包范围建筑面积合计585平米;对施工图纸,技术方案,技术交底及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等进行接收和会审,做好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培训教育工作;电气工程负责安装由户内全部配电系统,建筑防雷接地系统,设备安装(含所有配电箱、柜、电表箱等),电缆、导线的敷设,桥架、线槽安装等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管道预留预埋、补洞、堵洞、防锈、防腐处理、防火封堵,各种规格强电系统的电线穿线、接线,设备基础,预留洞,墙板内的预埋管(含接电盒、箱)穿带线,预埋件,出墙套管,补洞,堵洞;各种开关、插座以及灯具的安装;为保障后期安装质量一律预埋泡沫;线苗路的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各种系统的调试及整体的联合调试,并负责与其它专业。开始工作日期:2020年7月10日,结束工作期:2020年10月10日。劳务报酬、签证及计价结算1、劳务总价含以上工程项目,含工用具大包价格为17万元,(不含税);付款方式:1、前期预埋,工程封顶付总价的40%;室内线缆穿好,按总价80%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验收后十日内付总价的97%,3%半年内付清。双方还对安全施工要求作出约定;乙方必须按图施工所有工程量,必须保证验收合格。同时还得负责协调和配合工作以及工程竣收前所有用电设施的保护和试运行期间的维护等消防工程完成消防电系统所有暗埋管(盒)、穿带线(管内穿钢丝)以及预留所有消防工程相关的孔洞、补洞、堵洞、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弱电工程完成弱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网络系统、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等)的桥架线槽安装、暗埋管(盒)、穿带线(管内钢丝)、以及预留所有孔洞、补洞、堵洞、防火封堵、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预留预埋;各种系统的调试及整体的联合调试,并负责与其它专业的协调和配合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用电设施的保护和试运行期间的维护等;主体预留预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消防系统的预留预埋及洞口的修洞堵洞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的施工组织情况、配给情况随时调整分包人的施工范围,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如果施工范围调整则另签补充协议所有室内水电工程均以后面报价表为准如有增加和更改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计算。
诉讼过程中,***提供退货协议一份,证明其与魏贤松就合伙承包涉案工程一事已经协商好由***主张相关权利。
为证明工程存在增项,***提供由其制作,***签名确认的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增项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记载:1、消毒灯穿线人工费13人300元/人,合计3900元;2、电线15卷,133元/卷,计1995元;3、马桶165元/个;立柱盆40元/个,15个(***购买);5、马桶、立柱盆安装费300元;上述3、4、5项为***购买,从工程款按此价扣除马桶、立柱盆。备注:增加CD室、2个配电箱,2547元、1418元,增加洗脸盆4个(***购买),450元/个。***以此主张增项费用10430元,具体计算过程为3900元+1995元+2547元+1418元+450元*4-40元*15立柱盆-马桶165元*2-人工费300元。***对该确认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涉案工程没有增加,也就不可能有安装的分包变更。确认单上确认的工程量,全部包含在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工程量清单里面。
为证明工程存在增项,***提供由其制作,***签名确认的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施工增加项目费用确认单一份,主要内容为:1、材料费。涉案工程就中的过道弱电桥架、卫生间、空调冷凝水、放射科、配电间、污洗间缓冲间、南门头、CT室DR室控制室以及材料损耗费各自记载了数目不等的增加费用,该项费用合计38015.9元;2、人工成本。文明施工费3150元、单价设施项目费950.54元、总价设施费3200元、设施项目费2893元、企业管理费8765元、利润5890元、加班费5300元、人工费29870元,该项合计60018.54元。
为核实上述项目是否为增项,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察,经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放射科的快干器属于增项,但被告***核实仅有4只,单价175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项增项费用为700元;
2、对原告主张的卫生间20PPR给水管156元、PPR三通28元、PPR等弯60元、PPR丝弯120元,合计364元,原告称是为卫生间增加的热水器所用,应属于增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原告***不按图施工,属于其自愿增加的项目。本院认为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符合常理,不予采纳,应该确认为增项。
3、对于原告主张的强电插座148个为增项,共计2146元。经核对图纸,原设计图上仅有43个,现场核实110个左右,因部分房间门锁未开,无法核实全部数量。***称庭后核实,一直未能回复。综合相关证据,本院确认该项为增项。
4、关于原告主张的排风风机部分线路安装增项费用23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排风口、排风扇以及顶部排风需要增加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所谓增项,因被告不予认可,且与施工图纸相符,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系被告***同意或者通知其增加,故本院不予确认。
再查明,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
被告***为证明原告未按图施工,提供微信截图6份及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已向原告发送了涵括水电消防工程在内(涉案工程)在内的招标安装的全部工程量的清单Excel电子版和招标设计图纸电子版;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包括: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还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清单一份,证明***已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干家楷,工程造价为23204元,另***自供材3830元,该项工程造价为27034元。***与案外人张洋生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为27401.1元。***还申请证人李某,4到庭证明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给排水工程中的卫生洁具安装,***不得已自行购买材料,并雇佣了5名专业水电工,进行施工,并对原告施工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插座、管线进行整改,共支出材料费及劳务费共计11095元,以上合计65527元,应当抵扣应付工程款。
原告***认为:***于2020年10月14日与干家楷所签订合同的消防工程与原、被告合同中明确列举原告负责的消防工程内容完全不重复。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只负责消防电系统所有暗埋管(盒)、穿带线以及预留所有消防工程相关的孔洞、补洞、堵洞、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而干家楷的消防安装清单所列内容属于消防器材,不属于原告的合同施工范围。被告***是将原本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的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与原告无关,更不能因此扣减原告工程款;被告***提交的与张洋生的弱电工程分包协议,原告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列举了原告关于弱电的施工范围是桥架线槽安装、暗埋管(盒)、穿带线、以及预留所有孔洞、补洞、堵洞、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预留预埋,各种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前用电设施的保护和试运行期间的维护等工作,而该合同,实际上是买卖合同,主要是购买监控系统和网络类各种设备,其报价单显示27401元合同价款全部是设备及主辅材价格,即全部是材料款,根本不是工程款,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与张洋生之间的买卖合同与原告合同施工范围无关,不能因此扣减原告工程款。另,被告***与干家楷、张洋生签订的合同均在2020年10月份,当时原告还处于正常施工过程中,假如干家楷、张洋生所做的事情应该由原告负责,那么被告为什么不催促原告施工呢?被告***与被告金格公司系挂靠关系尽管被告金格公司庭审中辩称被告***是其公司员工,但实际上,众多证据证明(原被告施工合同、通话记录、微信截图等等)被告***是实际承包人,他借用被告金格公司资质总承包了中医院的工程,然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等人,被告金格公司应该对被告***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淮阴区中医院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还存在欠付情况,依法应该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增项确认单、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施工增加项目费用确认单,现场勘验笔录、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就涉案工程款要求进行结算。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存在工程增项,如存在,具体增项工程价款为多少;2、本案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主体是谁;3、被告关于抵扣工程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第一争议焦点。对于原告提交的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增项确认单,被告***对此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确认单记载的内容属实,本院对该确认单记载的增项内容予以确认,即该部分增项工程款为10430元。对于原告提交的淮阴区中医院发热门诊施工增加项目费用确认单,因该确认单系施工过程中形成,且有很多部分与施工图纸内容一致,经本院现场勘验,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于材料费部分快干器700元、卫生间给水管等364元、强电插座2146元以及排风费用2300元确认为增项,共计5510元。对于人工成本部分60018.54元,因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且原告对加班等事实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940元=170000元+10430元+3210元+2300元-125000元。关于第二争议焦点。被告金格公司认可***系其委派,并由***违法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故被告金格公司应当对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淮阴区中医院承担付款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淮阴区中医院尚欠金格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其要求淮阴区中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三争议焦点。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约施工全部施工内容,其额外支付了他人工程款,要求抵扣工程款的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弱电以及消防部分,原告仅负责消防电系统所有暗埋管(盒)、穿带线以及预留所有消防工程相关的孔洞、补洞、堵洞、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弱电系统仅负责桥架线槽安装、暗埋管(盒)、穿带线、以及预留所有孔洞、补洞、堵洞、预埋套管以及其他预埋工作预留预埋,各种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前用电设施的保护和试运行期间的维护等工作,***提交的两份合同主要涉及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和网络类各种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依约不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且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原告存在未完工的工程内容,故对被告的该项抵扣工程款的意见不予支持。本案调解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21元,由原告***负担2654元,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的上诉账号:62×××23;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62×××73;被告***的上诉账号:62×××15;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的上诉账号:62×××99)。
审 判 长  王卫华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