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嵩,男,该医院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