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继茂,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嵩,该医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卫华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天凤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