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9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苏淮高新区)李湾村委会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03月27日生,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0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603181529,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张浪,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格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严晓岚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