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3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通源路9号车间综合楼5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广西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009号,法定代表人***。
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96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广西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