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32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通源路9号车间综合楼5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广西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009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47157.97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