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城路67号办公楼一楼10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告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通源路9号车间综合楼5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广西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