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27号
原告:山***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体育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6元,由原告山***文体器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