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2216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971247。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01607210070。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2216号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9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解除对原告武**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199号金域蓝湾3#楼一单元1203室房屋(*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