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宁0104执保979号
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1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属于依法应当保全情形,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184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