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6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兴县公路事务中心(原新兴县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建基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公路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谢建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寄出《撤回申请再审申请书》《和解协议书》,以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靖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