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6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兴县公路事务中心(原新兴县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建基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公路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谢建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寄出《撤回申请再审申请书》《和解协议书》,以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靖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