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522民初3449号
原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建设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海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姜海华到庭参加诉讼,东鑫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东鑫房地产公司与鑫海建设公司之间的虹星桥家纺大厦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造价11986330元,扣除东鑫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还应支付工程款638286元,东鑫房地产公司也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确认,故鑫海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东鑫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12月15日,东鑫房地产公司与鑫海建设公司签订长兴县虹星桥家纺大厦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东鑫房地产公司将长兴县虹星桥家纺大厦工程发包给鑫海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装修、消防、水电安装,签约合同价950052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150日历天,另外还约定工程如有增减,以施工联系单为准,按工程清单结算。2016年2月,双方又签订长兴县虹星桥家纺大厦工程市政配套工程一份,约定东鑫房地产公司将长兴县虹星桥家纺大厦市政配套工程发包给鑫海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约定全部内容,签约合同价158万元。两份协议书签订后,鑫海建设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7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家纺大厦工程审核造价为10364385元,市政配套工程的审核造价为1621945元,合计造价11986330元。东鑫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支付工程款6175000元,于2017年支付工程款2425000元,于2018年支付工程款2748044元。2021年5月13日,东鑫房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结欠鑫海建设公司工程款638286元。后鑫海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诉。以上事实由鑫海建设公司提交的虹星桥家纺大厦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表、情况说明、东鑫房地产公司情况欠款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被告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82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2元,由被告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