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180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 长兴县雉城街道***和尚斗自然村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 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 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 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 价值的其他财产。 2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