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180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
长兴县雉城街道***和尚斗自然村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
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
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
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
价值的其他财产。
2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