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2894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