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6570号
原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90792136A。
法定代表人:乔能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房建断院。
法定代表人:藏进好,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起重机吊装费9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履带吊吊装作业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400吨履带吊,在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风机塔筒及机舱吊装作业,400吨履带吊2020年11月25日开始使用吊装,预计使用2个月,不足2个月按2个月计算费用,超出2个月不满整月天数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费用,每天使用10小时或者小于10小时,超过时间按正常加班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吊车运至被告指定地点。2020年1月20日完工,累计安装时间2个月,月租费合计210000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费用下欠9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规定,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具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履带吊吊装作业合同》,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也没有具体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