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564号
原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龙奥北路以北、奥体东路以东华创观礼中心2号写字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秋良。
被告: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房建段院。
法定代表人:臧进好。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曰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原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宜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英迪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卓达公司支付拖欠英迪宜公司的劳务费4929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行业贷款利率向英迪宜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3曰起至支付之曰止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卓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份,卓达公司,将繁峙县沙河镇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了英迪宜公司,英迪宜公司按照卓达公司的要求完成全部的劳务分包内容。2021年1月13曰,卓达公司的授权代表***即本案***,向英迪宜公司出具了《欠款确认函》明确了卓达公司欠付英迪宜公司的款项为542900元,且***在《欠款确认函》中承诺就上述欠款及全部合同款项与卓达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被告偿还5万元,现欠付英迪宜公司的款项为492900元。英迪宜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支持英迪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签订的《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22条规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卓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大同市云州区,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基层人民法院,明确唯一,且争议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符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应由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