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23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58号4幢102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湖东房建段院。 法定代表人:臧进好。 申请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223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日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履行了37万元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市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000元的冻结,或者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