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大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王某、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2326457元,违约金4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木
审判员  李丹
审判员  张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