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丽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印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王大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凯丽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55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33008.5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9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木拉迪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