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52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组织结构代码74646399-2。
法定代表人王大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兴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木
审判员  张迪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