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周红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园,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315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台,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663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663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