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049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子组朱超政私宅。
经营者:李伟。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周红专。
被告:李鑫,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鑫、**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7.52元,财产保全费1912元,共计4649.52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冰瑶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