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民初209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美军,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萌萌超市楼上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6362R。
负责人:姜某某。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 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焱哲
书 记 员 覃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