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530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专。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符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西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化县西河镇。
负责人:刘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西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以错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西河营销服务部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西河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何亦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伍津津
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