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1845号
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第2幢第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生山武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佳,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康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因本案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8年3月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此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0元,撤诉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晓栋
书 记 员
孙 茜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