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4833号
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奕